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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9590988
告 知 书
发布日期:2023-09-10
亲爱的学员:
为了保障您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习期间的正当权利,您可以在遇到下列不愉快情况时,向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反映和投诉:
一、民警考试员或特邀考试员不按照规定的考试内容、项目和评判标准执考的;
二、民警考试员或特邀考试员不公正规范执考,考 “ 人情试 ” 的;
三、民警考试员或特邀考试员违反廉政规定,收受培训单位或学员钱物或请吃的;
四、民警考试员或特邀考试员在执考中态度粗暴,用语不文明,故意讽刺挖苦学员的;
五、您在驾驶训练时,培训单位教练车辆不按规定时间和训练区域带教,在带教过程中乘坐与带 教无关人员或装载货物,将教练车辆用于接送学员或外出办事等其他用途,车容车况不符合规定的。
祝您学习进步,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





亲爱的学员:
欢迎您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规范培训行为,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培训质量,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教学大纲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三、培训过程中应按规定规范使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表、学员学时记录卡以及统编教材,不得弄虚作假;
四、教练员不准收受学员钱和物等礼品。 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可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投诉和反映。


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认真学习!
安全第一,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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